劳动者因为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算少工时,多次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坚持要以记录人员的记录为准,协商无果,劳动者有当初自己工作的证据,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的解决呢

北京 - 房山区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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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为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算少工时,多次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坚持要以记录人员的记录为准,协商无果,劳动者有当初自己工作的证据,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的解决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已丢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仅是否认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2019-07-23 04: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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