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像我这种情况法律可否有具体限定,可主张被申请人给与计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薪水和法定节假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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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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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1条限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
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限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

2019-07-05 15:4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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