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就开始在一个集团单位的子公司工作,当时劳动合同是签的子公司名字合同为3年,2013年又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16年,但2014年5月这个子公司大幅度精减人员,而我被告知调整到原子公司老板名下的另一个公司,他是现在这个公司的老板也是董事长,调整的时候上一个单位承诺我工龄累计后,我就同意转到了现在这个单位,接着和现在这个单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4月1号这个单位以发展规划发生变化给我下了辞退通知书,并告知只赔偿我1个月的工资.我要求现在这个单位,按照5年的工龄赔偿,这个单位不认可.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这个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主张5个月的赔偿呢?当时还签了工龄累计的证明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纸质材料,但我没有备份

云南 - 德宏 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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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答疑法务

地区:云南 - 德宏

你好,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你的情况,集团单位的子公司是你的用人单位,你的工作年限也是在这个子公司形成的,所以应当由他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由最后签合同的这个单位。需要特别提醒你,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具体到你的情况就意味着你从子公司离开后超过一年,你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律就不予保护了。建议早日立案,提起仲裁

2019-07-03 22: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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