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掠夺肯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有期徒刑的时限。根据《刑法》第45条的限定:有期徒刑的时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限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的限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无有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9条的限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出二十年。
(2)有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6条的限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本领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根据监狱法的限定,罪犯在被托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3)有期徒刑刑期的计量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7条的限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判执行之日起计量;裁判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19-06-30 13:1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