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因病假打病假条获得公司病休假与病假工资,然而在乙休假过程中,员工甲挑拨离间,声称乙伪造病假条,导致乙被公司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一直欠乙工钱没有还。乙决定将该公司上诉,公司将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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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休假及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所设置的带有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带有抚恤与人道主义的性质。在上述案件中,利用伪造病假条骗取公司病休假及病假工资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2019-06-16 22:0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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