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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法务团
地区:辽宁 - 沈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人民法院则不宜简单的比照该条的规定处理。这是由上诉审程序的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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