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结束之后,由于原告对法庭判决结果不满意,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二审程序期间,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缺席出庭审判根据相关规定,此案审判是否可以按照原告撤诉进行处理?

辽宁 - 沈阳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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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法务团

地区:辽宁 - 沈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原告经人民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人民法院则不宜简单的比照该条的规定处理。这是由上诉审程序的特点决定的。

2019-05-14 20:0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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