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用私人财产支付首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知写了我一人的名字,那么结婚后,房贷由我们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那么离婚后是算我的私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房子增值后,和未归还的贷款会如何判决?

福建 - 福州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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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福州

您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您愿意,那么在房产证上加上您女朋友的名字相当于这个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果要离婚,财产需要你们双方平分。

2019-04-12 04:5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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