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交费薪水。社会保险组织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交费薪水作为计量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花费的交纳,以单位的薪水总额为基数;对工人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薪水为基数。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准的差异,在计量本人薪水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交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限定,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2019-04-10 07:44: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