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终止赔偿协议如下: 经济赔偿金计量准则: 劳动合同法限定,经济赔偿金计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此处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经济赔偿金分段计量: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限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量,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限定执行。 经济赔偿金计量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由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革前的工作时间能够计量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量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量支付经济赔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量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19-03-30 02:12: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