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共有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下列各项: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公司挂名集体公司并以集体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公司与其挂名的集体公司为共有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事实上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事实上经营者为共有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有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能够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公司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纷争,以分立后的公司法人为共有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欠据位和借用人为共有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有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有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受连带职责的,为共有诉讼人。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诉讼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有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有被告;债权人仅诉讼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商定保证人承受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有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诉讼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2019-03-14 04:33: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