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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杨慧律师成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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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770人看过
导读:杨慧自2014年起在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深耕民事、刑事领域,尤其专精民事案件。她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经验丰富。曾代理刘XX与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业历程丰富

杨慧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开始执业,现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同时担任玉龙县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玉龙县妇女联合会副主x以及丽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民事、刑事案件超800件,民事案件占比约80%,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经验颇丰。

房屋买卖起纷争

原告刘XX是退休工人,2019年5月4日,她与被告康XX公司签订《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购买玉龙养生坊28102号房屋,并支付全款。然而,房屋虽已封顶,被告却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经了解,该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土地使用年限仅40年,与宣传的70年不符,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法院起诉

双方观点分歧大

被告康XX公司辩称,签订协议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已告知原告相关证件在办理中。协议不仅是房屋认购,还有会员权益及康养、医疗等服务。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获得预售许可证,而原告在2020年1月9日起诉,认为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时间争议,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已付房款一倍赔偿,认为自身不存在故意隐瞒,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若原告解除协议,公司可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成本。

法院判决定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取得预售许可证,该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对于利息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5月12日起算。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杨慧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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