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在合约期,但因供暖公司问题(与之前供暖公司交接或维修等问题)导致供暖期间房屋一直未供暖,并返还剩余房租和押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贵州 - 遵义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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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在合约期,但因供暖公司问题(与之前供暖公司交接或维修等问题)导致供暖期间房屋一直未供暖,并返还剩余房租和押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限定:当事人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还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主索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做法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限定,能够通过以下方式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违约做法符合租赁合同中商定的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董先生有权一方解除合同;
2、董先生还能够与承租人商量解除合同;
3、董先生能够催告承租人在合法时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能够解除合同。以
1、3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另外,无论董先生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权要求承租人承受违约职责,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2019-03-13 18:5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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