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类律师回复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措施吗
解析: 以下为申请财产保全流程的详细解读: 第一步,仲裁当事人自主提出相关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因财产保全权利只能由仲裁当事人行使,且需要依法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后,裁决之前进行申请。 第二步,仲裁当事人应当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正式文书形式递交给仲裁委员会。 由于仲裁程序的特殊性,仲裁当事人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故此必须将其送达至仲裁委员会手中。 第三步,仲裁委员会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文规定,仲裁委员会务必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地区域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步,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则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决定是否可行使财产保全权力以及如何实施相关权力。 第五步,若仲裁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但在此复议期间,该裁定仍然会照常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故意伤害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么
解析: 当然,这是完全可行的。 如有具备诉讼资格的当事人请求参与听证会,行政机关必需遵循如下程序予以组织和展开: 首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公示后的第三天以内需明确表明希望参与听证会; 其次,行政机关应在确保了充分准备之后,提前七天提早通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以及场所。 值得重视的是,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私人隐私等不可侵犯的权益之外,所有听证过程均需公开透明; 此外,听证会须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若当事方认为该主持人可能与本案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有权进行回避申请;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将依法揭示当事人违反规定的证据以及其应该承担的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亦有权利针对以上内容进行抗辩和质疑;程序最后,制作并签署听证笔录,此份笔录经过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应由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诉法第十二条释义
解析: 行政诉讼领域所涵盖的受理事项的范围,实质上是指当公民个人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并且需要获得司法保障之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限及其能够提供帮助的范围。在每一个涉及行政活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格审查及监督,每个公民也都应该享有公正公平的司法救济渠道。因此,我们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极其广泛的接纳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特定的标的或者类型。但是,在实践当中,酷政起诉范围的设定却深受行政争议特性、法治发展进展阶段以及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虽然我国仍处在并将继续长时间地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且仍然在全力推动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目前要想实现一次性的大面积推进酷政起诉范围的扩大并不现实,这需要我们逐步推进,以期达到最终的目标。在对原有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存在一部分人主张采用概括式的方法来明确接纳范围,从而让酷政起诉具备更大的覆盖面,以便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逐渐扩展。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权衡利弊得失之后,最终敲定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依然保留了原有的列举模式,只是将其中列出的八大类申请扩大到了十二大类。 此外,还完整地保留了原本规定中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进行审理”这一兜底条款,为未来可能的立法工作留出了足够的拓展空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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