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诉讼仲裁律师回复
执行案款分配中经济补偿金是否优先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权利相较于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当公司面临破产时,在清偿完破产过程中的各项必要支出与共同利益所需之后,剩余的财产将按照以下特定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是对于所有员工应得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等款项; 其次,必须投入到员工个人帐户的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范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次,是破产后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需支付给税务部门的税款; 最后,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来进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和被告哪个更吃亏
解析: 原告与被告哪方更易遭受损失?具体情况须视具体案件而定。 首先,对于原告而言,成为原告不仅意味着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先行支付诉讼费用的责任。 若由于证据不足或无正当理据导致判决失败,则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损失。 其次,若作为主张权益受损的一方向被告提起诉讼,但对方拒绝出庭,那么维护自身权益将变得困难。 相反,若选择置身于反诉之中,等待对方采取行动,那么一旦对方未能主动起诉,也就失去了为自身捍卫权益的机会。 此外,作为原告,若缺乏充足证据或法律依据来支持诉讼请求,赢取诉讼将变得相当艰难。 反之,如能在证据和法理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作为被告在诉讼中亦未必一定会落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然而,对于因经济原因难以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政府部门特意制定了相关规定进行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行使应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同样地,针对外国居民、无国籍人士以及国外企业与组织在境内法院参与诉讼的情况,此规定亦具适用性。 在诉讼期间,法院不可逾越规定的收费标准与范畴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国际社会亦反对内外国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缴纳上存在歧视待遇的行为,我国对此类问题通常采取平等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高院发回再审能终止中院判决吗
解析: 对于业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民商事裁判结果,如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及调解书,若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并不意味着将中止原有的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力。 在再审决定做出以前,原有的审理程序仍需继续进行。 然而,对于涉及到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等民生权益相关的案件,即使在进入再审阶段之后,其强制执行过程也可照常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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