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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寿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磊,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

书 记 员  赵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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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寿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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