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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欧月华,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女,汉族,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现在下落不明。

原告陈XX诉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被告蔡XX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2013年年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逃避不见原告。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铁路退休工人。2013年7月原、被告在韶关喜鹊婚姻介绍所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8月初,被告以归还欠别人的债务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借给被告15000元,被告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XX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借款人蔡XX,440XXXX64091*****,2013年8月6日,今年年底还清”的借条给原告收执。逾期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故意躲避不见原告。原告经多方寻找,不知被告去向。原告遂于2014年6月1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条、中国XX银行取款凭单、开庭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蔡XX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上述借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5000元给原告陈XX。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XX

审判员  张XX

陪审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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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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