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符XX与殷XX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宣城市宣州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符XX,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昕,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殷XX,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符XX与被执行人殷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项1803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徐 琛

审判员  左XX

书记员  杨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市)人民法院

标      的:1803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