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人深圳市XX公*,住所地深圳市宝安*石*街道水**区第四工业区祝***2栋厂房(1楼2楼)1楼A,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代表人人吴XX,系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许**,河北东**业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深圳市XX公***公*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催促利*关*人在60日内申*权*。现公*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院提出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票号为309XXXX24622277,出票人为河北XX公*,收款人为青州市XX厂,出票人账号为57×××86,出票金*伍***,付款行为兴业XX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之日起,申*人深圳市XX公******人请求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人深圳市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员 乔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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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16:00:00
审理法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