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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李XX诉被告桂阳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南省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桂阳县XX公司。

地址:宁远县舜陵XX。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桂阳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因工作繁忙,未收集到证据,要求补充证据,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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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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