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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XX公司与芜湖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芜湖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XX,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芜湖XX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XX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XX公司撤回对马鞍山市XX公司的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芜湖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上诉人芜湖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勇

审 判 员  张 勤

代理审判员  丁晓丽

书 记 员  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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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16:00:00

审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7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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