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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隆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庆市武**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X,男,生于1971年,汉族,四川省安**人,中专文*,居*。因犯贪污罪,于2004年1月8日,被四川省内江*东*区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事罪,于2013年1月4日由重庆市武**公**决定取保候审,于2014年2月25日由重庆市武**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重庆市武**人民检察院以武*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X犯交通*事罪,于2014年4月2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机关*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武**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代理检察员彭*雨出庭支*公*,被告人伍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害人陈XX的母亲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重庆市武**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伍XX驾驶号牌为川AXXX越*车*乘陈XX、陈XX、陈XX,沿武**仙女山***林**景XX门票房(后**门票房)往仙女山*方**驶。当车*至门票房*行300米*时,由于*告人伍XX处置不当,车*侧翻,致陈XX摔出车*被侧翻的川AXXX越*车*压,造成*XX死亡,车*损坏的重大交通*故。经***公**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伍XX负本次事故的全*责任。公*机关*出证据指控被告人伍XX的行为构成*通*事罪,且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伍XX未提出辩解*见。被告人伍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伍XX认罪态度好,且系自首;二、被告人伍X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且取得谅解;三、被告人伍XX不具有*观恶性。

经*理查*,2013年1月3日上午11时*,被告人伍XX驾驶号牌为川AXXX的小型越*客车,搭载陈XX、陈XX(陈XX之子,殁年*岁)、陈XX从*庆市武**XX门票房*武**XX方**驶。当车*至仙女山***林**门票房*行300米*雪路*时,由于*告人伍XX处置不当,致使车*侧滑*,撞向*路*侧山*,乘车*陈XX被摔出车*,后*侧翻的事故车*砸压,乘车*陈XX遂电话报警。被告人伍XX、乘车*陈XX、陈XX将陈XX从**下抱出,送往仙女山*卫*院,经*查,受害人陈XX已死亡。2013年1月4日,被告人伍XX与被害人陈XX的母亲陈XX达成*偿协议:由被告人伍XX支*死亡赔偿金**XX死亡后*生的各项**共计600000元*陈XX。同日,陈XX收到被告人伍XX支*的600000元,并出具了谅解*。2013年1月16日,经*庆市道路*通*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车*在事故前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齐***。2013年11月18日,经*庆市武**公**交通*逻警察大队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伍XX承担本起交通*故的全*责任,乘车*陈XX、陈XX、陈XX无责任。

另查*,2004年1月8日,被告人伍XX犯贪污罪,被四川省内江*东*区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1月7日缓刑考验结束。被告人伍XX持有*驶证,号牌为川AXXX的小型越*客车*何*某所有。2013年1月3日上午,重庆市武**公**交通*逻警察大队民警接武**公**指挥中心转陈XX报警后,前往武**XX,途中民警与被告人伍XX通*话,得知伍XX是驾驶车*的驾驶员,并在重庆市武**XX医院抢救陈XX,便驱车*往仙女山*院。民警到达医院时*知被害人陈XX已死亡,便通*殡仪馆车*前往仙女山*院,陈XX、被告人伍XX随殡仪馆车*将陈XX遗体送往武**XX,随后*警电话通*被告人伍XX到武**公**交通*逻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因陈XX和*告人伍XX均不熟悉前往武**公**交通*逻警察大队的线路,民警便开车*往武**XX将陈XX和*告人伍XX接到武**公**交通*逻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道路*通*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取保候审决定书;3.户籍*息、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驶证复印*、机动车*息查*结果单、抓获经*;4.道路*通*故现场勘查*录、交通*故现场照片;5.交通*故初查*论、道路*通*故认定书;6.道路*通*故车*技术检验报告;7.法*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武**公**交通*逻警察大队交通*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通*书、道路*通*故尸体处理通*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8.协议书、收条、谅解*;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案件执行通*书、证明;10.证人陈XX、陈XX的证言;11.被告人伍XX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X违反交通*输管*法*,造成*人死亡的重大交通*故,其行为构成*通*事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被告人伍XX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经*赔偿,取得死者陈XX母亲陈XX的谅解,可酌情从*处罚。被告人伍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XX犯罪后,虽未主动报警,但积极抢救被害人、处理被害人后*,且主动告知公**关*己所处的位置,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处罚。被告人伍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XX有*科劣迹,可对被告人伍XX酌情从*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XX犯交通*事罪,判处有*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涂*

书 记 员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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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16:00:00

审理法院:武隆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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