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铁矿乡红*村长兴村民小组,住武**铁矿乡红*村。
负责人冉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0年*生,汉族,农*居*。
委托代理人阚XX,重庆市武**白***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黄XX,女,1963年*生,汉族,农*居*。
委托代理人彭XX,重庆市武**白***服务所法*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铁矿乡红*村长兴村民小组诉被告张XX,黄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铁矿乡红*村长兴村民小组于2014年7月2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武**铁矿乡红*村长兴村民小组的撤诉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武**铁矿乡红*村长兴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铁矿乡红*村长兴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任 福
人民陪审员 彭*彬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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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7 16:00:00
审理法院:武隆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