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平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东XX,组织机构代码597XXXX5783-2。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X,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XX,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陈X,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XX公司与被告顾XX、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XX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梁平县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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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148.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