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被告人李XX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XXXX811203XXXX,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X、陈丽英,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1月12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卢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揭阳XX新寨村新XX附近经营一间“挚爱成人用品”性用品店销售壮阳药品。至被抓获时,李XX共销售壮阳药品“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盒,销售金额人民币30元。2014年11月4日21时许,李XX所经营的“挚爱成人用品”性用品店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李XX,并查获尚未销售的“速硬100持久丸”2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扣的“速硬100持久丸”、“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为假药。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药品“速硬100持久丸”、“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的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李XX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李XX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不构成销售假药罪;2.被告人李XX仅销售了1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被告人李XX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XX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揭阳XX新寨村新XX附近其经营的“挚爱成人用品”店销售壮阳药品,至被抓获时,李XX已销售壮阳药品“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小盒。2014年11月4日21时许,李XX所经营的“挚爱成人用品”店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李XX,并查获尚未销售的“速硬100持久丸”2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盒。经鉴定,被查扣的“速硬100持久丸”、“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㈡项的规定,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方位图。现场位于广东省揭阳XX新寨村新XX附近李XX经营的“挚爱成人用品”店。

2.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4日21时许,揭阳市公安局凤美派出所联合空港分局治安大队对李XX所经营的“挚爱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并扣押到“速硬100持久丸”2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盒。

3.现场照片及被查获“速硬100持久丸”、“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的照片。经被告人李XX辨认,确认无误。

4.关于《委托鉴定书》的函复。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扣的“速硬100持久丸”、“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㈡项的规定,为假药。

5.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凤美派出所证实,2014年11月4日晚,该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治安大队在砲台镇新XX附近“挚爱成人用品”店里抓获涉嫌销售假药的李XX,后将其带到派出所审查。

6.被告人李XX的供述。李XX,其向一名男子承接位于揭阳XX“挚爱成人用品”店经营性用品和一些药品,药品放在店内二楼阁楼的纸箱里,如果有人要买,她就到阁楼的纸箱里拿出来卖。大约在她被查获半个月前,有一名约40岁的男子到她的店里买药,她将1小盒“德国黑蚂蚁”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了该男子。2014年11月4日21时30分左右,民警到她经营的“挚爱成人用品”店检查,从二楼阁楼的1个纸箱里查获“速硬100持久丸”2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盒,随后她被传唤到凤美派出所接受调查。

7.被告人李XX的身份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李XX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经查,被告人李XX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李XX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少彬

审 判 员  林珠娜

代理审判员  刘XX

代书 记员  吴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