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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XX十八座三层东梯以北部分301房。

法定代表人纪XX,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1号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公司以其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跃男

审 判 员  陈建忠

代理审判员  王明亮

书 记 员  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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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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