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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公司诉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XX公*,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东XX十八座三层东*以北部分301房。

法*代表人纪XX,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福建元*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东*11号中XX。

法*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实习*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2014年7月2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公**其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福州XX公**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XX公**担。

审 判 长  林*男

审 判 员  陈*忠

代理审判员  王**

书 记 员  华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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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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