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XX公*,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东XX十八座三层东*以北部分301房。
法*代表人纪XX,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福建元*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东*11号中XX。
法*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实习*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2014年7月2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公**其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福州XX公**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XX公**担。
审 判 长 林*男
审 判 员 陈*忠
代理审判员 王**
书 记 员 华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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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