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xx镇xx村xx社。
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xx镇xx村xx社。
本院受理原告孙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XX于2015年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长 赵XX
书记员 朱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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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