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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诉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陇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X,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铭

审 判 员  苏 平

人民陪审员  张世威

书 记 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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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16:00:00

审理法院:陇西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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