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XX,住所地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单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山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XX实缴受理费500元,其余2250元缓交至开庭前,但经本院向上诉人张XX催缴,其至今未能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XX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实际收取500元,给上诉人张XX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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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7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