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张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王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为与被告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
代书 记员 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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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