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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张XX、张XX、张XX、张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XX,女,193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新华XX23组。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张宏,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50栋1单XX。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XX,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01号华新XX17-405。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XX,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613。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XX,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新华XX16组。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因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陶XX承担。

审 判 长  段 岩

人民陪审员  关雅方

人民陪审员  巴 琳

代理书记员  庞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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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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