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XX,女,193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新华XX23组。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张宏,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50栋1单XX。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XX,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01号华新XX17-405。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XX,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613。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XX,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新华XX16组。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因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陶XX承担。
审 判 长 段 岩
人民陪审员 关雅方
人民陪审员 巴 琳
代理书记员 庞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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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