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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庆北办事处前白寺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白寺口村委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农*,1941年7月19日生,现住唐**。

原告:杨XX,女,汉族,农*,1969年3月27日生,现住唐**。

原告:杨XX,男,汉族,农*,1970年10月21日生,现住唐**。

原告:田X,男,汉族,农*,1992年10月21日生,现住唐**。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河北开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汉族,农*,1963年10月1日生,住唐**。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杰大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汉族,农*,1957年2月17日生,现住唐**。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农*,1959年8月15日生,系杨XX之夫,住唐**。

被告:唐***技术产业园区庆北办事处前白*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技术产业园区庆北办事处前白*口村。

负责人:杨XX,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XX、杨XX、杨XX、田X与被告杨XX、杨XX、唐***技术产业园区庆北办事处前白*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前白*口村委会)确认土地承包**权*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辛XX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原告张XX、杨XX、杨XX、田X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白*口村委会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秀X、杨XX、杨XX、田X诉称,四原告是同一家*近亲属关*,系前白*口村村民及本集体经*组织成*。1999年1月1日,前白*口村委会将本村位于*XX下的一亩土地发包*原告家*四人,四原告由此依法*得该地块的承包**权,在土地承包*同和*地承包**权*上记载的承包*代表是原告家*户主杨XX(曾*名杨XX系杨XX、杨XX的父亲、张XX的配偶、田X的姥爷,其为非农*户口,于2012年*世)。原告承包*地块后,便交由杨XX代为耕种管*,承包*同和*地承包**权*亦由杨XX代管。2013年,当原告承包*上述地块将被征用时,原告方*该地块的经*权*经*到杨XX名下,经**告杨XX询问得知,杨XX未经*告同意自己做主让杨XX耕种,但其对何**地块划到被告杨XX名下并不知情,因原告向*告主张***果,故诉至法*请求确认四原告依法*得并享有*白*口村位于*XX下一亩土地的承包**权,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被告杨XX辩称,一、被告杨XX有*争议土地(南XX地)的土地经*权*和**承包*同书,是村集体与被告杨XX签订的合法**的农*承包*同,是国**级政府与村集体对杨XX农*土地承包**权*确权。根据《物权*》的规定被告已经*得该土地的用益*权,即农*土地承包**权,是该争议土地的合法*用权*。根据《物权*》“一物一主”的原则一个物权*能**个合法*权**,杨XX已经*法*得了土地承包**权,具有*他性。原告没有*际耕种过诉争土地,也不是1999年*包*地分配前的土地使用人亦未与前白*口村委会签订过土地承包*同,其未取得该诉争土地的承包**权。二、被告杨XX系原始取得本案诉争土地承包**权,不存在土地流转等经*方*。首先,杨XX是1999年***村民集体决议通*,并由村委会组织,对全*土地统一分配而原始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诉争土地并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代耕等流转情况。其次,在统一分配承包*之前、之后,原告并没有*种过诉争的土地。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依据请法*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XX辩称,前白*口村委会于1999年1月1日分地时,杨XX让杨XX帮忙把他家*地分出来,然后*被告杨XX代种,因分地时**亩地的形状太长且该地块挨着杨XX的地,被告杨XX就把这一亩地让被告杨XX种了,此事杨XX并不知情。杨XX家*承包*和*地承包**权*都*在杨XX处,之后*白*口村委会把承包*和*地承包**权*收上去一次,直到2013年*国**地给补偿时,原告杨XX到杨XX处拿农*承包*同书及土地承包**权*书,才发现南XX地一亩被划去,被谁划去的杨XX并不知情。

被告前白*口村委员会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己的主张**向*院提交土地承包**权*书、农*承包*同书及唐***区庆北办事处前白*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告张XX、杨XX、杨XX、田X在1999年1月1日取得了诉争土地的土地承包**权,该地块的四至为东*XX(错写为杨XX)、西至杨XX南北为道。

被告为证明*己的主张**向*院提交如下证据:

1、杨XX名下农*承包*同书(编号49号)及土地承包**权*书各1份,证明*告杨XX于1999年1月1日依法*得诉争土地承包**权。该地块的四至为东*XX、西至杨XX、南北为道,该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2、杨XX土地承包*记薄1份,证明*告杨XX承包*地数量、位置及四至(东*XX、西至杨XX、南北为道)。该证据与被告农*承包*同书、土地承包**权*书所记载的内容*致。

3、杨XX土地承包*记薄1份,证明*XX所承包*土地数量、位置及四至,该登记薄*未涉及诉争土地,故原告不具有*争土地的承包**权*不存在诉争土地的权*纠纷。

4、前白*口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XX地(1亩)东*杨XX、西至杨*林*承包*,是村委会1999年*一分配的不存在流转方*。该证据与土地承包**权*,农*承包*同,土地登记薄*载相*致,能*明*告杨XX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权。

被告前白*口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经*庭质证,被告杨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原告的土地承包*同书中记载的南XX下一亩土地已经*划掉,原告自始至终*获得诉争土地承包**权,诉争土地系前白*口村委会原始发包*被告杨XX。原告对被告杨XX提交的证据1、2的合法*有*议,认为该合同是在前白*口村委会与原告签订完承包*同后*与被告所签。原告对被告杨XX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有*议,认为登记薄*能*映杨XX于1999年1月1日所承包*地的真实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合法*有*议,认为前白*口村委会在原告承包*之内擅自调整、收回、重复发包*地,该行为违反法*规定不具有*法*。被告杨XX对被告杨XX提交的证据1-4均有*议,认为诉争土地是杨XX的地,该诉争土地杨XX曾*杨XX代种,因该地块跟杨XX家*地紧挨着,杨XX把诉争地块交给杨XX代种。

经*庭核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系前白*口村委会与本经*组织成*签订的承包*同书,以上证据具有*据的真实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3有*处改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4因该证据未说明*争地块的具体承包*,与本院无关*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理查*,1999年1月1日前白*口村委会将本村位于*XX下一亩土地以家*承包*方*发包*原告张XX、杨XX、杨XX、田X以上四原告的家*户主为杨XX(曾*名杨XX系杨XX、杨XX的父亲、张XX的配偶、田X的姥爷,其为非农*户口,于2012年*世)。杨XX委托被告杨XX办理分地事宜并由被告杨XX代杨XX与前白*口村委会签订了农*承包*同书,该地块登记在杨XX名下。原告取得该地块承包**权*,便将该地块交由被告杨XX代为耕种管*,土地承包*同书和*地承包**权*亦由杨XX代管。随后*XX未经*告同意,又将该地块交由被告杨XX耕种。前白*口村委会于1999年1月1日也与被告杨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同书又将南XX下一亩土地承包*被告杨XX。直至2013年,原告方*该地块的经*权*经*到杨XX名下,且原告土地承包*同书和*地承包**权*书所载南XX下的一亩地的内容*被划去,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得知被告前白*口村委会又将该诉争土地发包*被告杨XX后,向*告主张***果,故诉至法*请求确认原告依法*得并享有*白*口村位于*XX下一亩土地的承包**权,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发包**法*回、调整承包*,且已将承包*另行发包*第三人,承包**发包***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同无效、返还承包*并赔偿损失的应*支*。因被告前白*口村委会已将诉争土地发包*原告,后*将该土地发包*被告杨XX,故被告前白*口村委会与被告杨XX所签农*承包*同书无效,被告杨XX应*诉争承包*地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法*确认其享有*XX下一亩地承包**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因原告与被告杨XX的土地承包*同书均是同日所签,其无证据证实诉争土地系其原始取得,故被告杨XX关**争土地系其原始取得其与被告前白*口村委会所签土地承包*同有*及享有*土地承包**权*辩解*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杨XX、杨XX、田X对位于***开平*郑**镇前白*口村南XX下一亩土地享有*包**权。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杨XX、杨XX、唐***技术产业园区庆北办事处前白*口村民委员会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唐**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辛XX

书记员  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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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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