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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亿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积水*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XX。

法*代表人田X,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女,北京积水*医院干*。

原告杨XX诉被告北京积水*医院(以下简*积水*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积水*医院之委托代理人张X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杨XX诉称:2008年3月25日上午9时*,原告因不慎***跌落,摔伤左*,摔伤后*左*疼痛,活动受限,左*略有**感,手指活动尚*。次日入住大兴区红*医院接受治疗,行CT检查*,原告左*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骨茎突骨折,经*兴红*医院进行治疗后,伤情没有**好转。

2009年8月14日,因红*医院未能*愈原告的伤情,随后*入积水*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积水*医院却将原告正常*右侧尺骨予以截断,导致原告的右尺骨现在也未能*愈,且右尺骨明*变短,经*法*学鉴定已构成*级伤残。

原告认为,积水*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明*的过错,给原告的身体造成*较严*的损害。根据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定,现诉至法*,要求积水*医院依法*偿原告以下损失:1、医疗费9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3、护理费12928.75元;4、营养*5000元;5、复查*间的住宿*、就医产生的交通*、复查*间的生活费*计106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积水*医院承担。

积水*医院辩称:原告于2008年*外伤致“左*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茎突骨折”,在外院治疗,由于*骨骨折短缩移位,部分背侧骨折块畸形愈合,使其左*尺骨与月骨撞击导致其左*关*尺侧疼痛、无力,而桡骨背侧畸形愈合的骨折块与舟骨近极撞击导致患者左*背伸障碍。鉴于*告的病情显著影响到其功能,且术前拍片、CT见尺骨正向*异,月骨近端尺侧(与尺骨远端对应*位)囊性变,术前明*诊断为“尺腕撞击综合征”(尺骨远端与月骨近侧撞击)。

在充*向*告交待病情的情况*,我院于2009年8月19日行“左*腕关*镜检查,腕背骨赘切除,尺骨短缩内固定术”,术中腕关*镜检查*一步*实了“左*尺骨撞击综合征”的诊断(镜下见月骨尺侧关*面毛*,三角纤维软骨中央破损,尺骨头外露,且尺骨头的软骨面有*块圆形缺损)。在此检查*基础上,行腕背骨赘切除,尺骨短缩内固定术。术中和*后*X光片提示尺骨正向*异得到了有*地纠正,截骨部位对合良好,内固定位置良好。嘱原告免负重功能*炼。

术后*告多次来我院复查,其中2009年9月2日来我院复查*线时,腕关*活动度已经*术前明*改善,疼痛也显著缓解。但是,在其后*时*里,原告主诉其工厂的领导要求其恢复工作,但在工作中感觉其左*臂疼痛,于2009年11月27日的复诊拍片时,见尺骨截骨部位裂开。但考虑到内固定物位置良好,我们再次向*告强*要求其患肢免负重功能*炼,此后,原告分别*2009年12月25日,2010年1月22日,3月19日,4月23日和6月18日来我院复查,见尺骨截骨线逐渐模糊,提示截骨区正在愈合。

从*个诊疗过程*看,我院对原告的诊断明*,治疗方**目前国*、外对此类疾病的通*方*,手术后,截骨部位对合良好,内固定可靠。之所以造成*骨截骨部位延迟愈合很大程*上是由于*者术后*遵医嘱,擅自从*体力劳*造成*骨部位骨缺损增大所致,而从*访至2010年6月18日的情况*判断,尺骨截骨部位仍处于*合阶段,加之在其随访的过程*,不论是患腕还是前臂的活动范*已经*本恢复正常*存在构成“终*”残疾的问题,而随着截骨部位的进一步*合,患者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改善,目前的功能*况*非是其最终*功能*况,所以,目前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还为时*早。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原告起诉内容*仅无视其患肢经*我院治疗后*能、疼痛显著改善的事实。而且将其自身原因造成*截骨部位移位而导致尺骨延迟愈合的责任*给我方,是一种极其错误的做法,另外,在治疗结束*前所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也不能*明*患肢最终*功能*况,应*予采信。因此我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不慎*高*摔下,摔伤左*,同年3月26日就诊于*京市大兴区红*医院。入院诊断为:左*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骨茎突骨折。于*年3月31日行“左*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取髂骨植骨术,尺骨茎突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于2008年4月15日出院。同年5月8日再次入住北京市大兴区红*医院,于*年6月11日行扩创、肌瓣填塞术。同年6月28日出院。

2009年8月14日原告入住积水*医院。相**历记载:入院情况:因外伤后**关*疼痛伴活动受限1年*”入院。1年*前患者从3米**摔下,左*掌撑地,致左*关*粉碎性骨折(具体情况*详),于*地医院行髂骨取骨,桡骨远端植骨钢板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者一直觉得左*关*疼痛、活动受限,一年*以来感觉症状减轻不明*,受凉后*剧,来我院门诊,以“腕尺管*击综合症”收入院……专科查*:左*关*背侧可见一约10cm长的手术疤痕,尺腕部可见一约lcm长的手术疤痕,腕关*压痛,以桡背侧最为明*;腕关*背伸、屈*、尺偏及桡偏活动加剧腕关*疼痛,小指、环指皮*感觉减退,腕关*尺管*Tinel试验为阳*,小指对掌肌力约Ⅲ级,小指指浅屈*肌力约Ⅳ级,指深屈*肌力约Ⅱ—Ⅲ级,桡动脉、尺动脉搏动良好,末梢血供良好。辅助检查:XXX:左*骨茎突骨质连*性中断伴桡侧移位;桡骨远端骨质愈合;左*关*关*面粗糙不平*,关*间隙变窄,关*轻度桡偏。初步*断:1.尺骨撞击综合症(左*关*);2.尺骨茎突陈*性骨折伴脱位;3.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左);4.创伤性关*炎(左*关*)。

2009年8月19日手术记录记载:手术时*:2009年8月19日,手术名称:左*腕关*镜检查,腕背骨赘切除,尺骨短缩内固定术。手术经*:麻*成*后**消毒铺巾,上止血带。取3/4入点插入腕关*镜,探查*桡腕关*广*滑*增生,但尚*严*干*镜视,见桡骨远端的月骨窝部分有*横行的约1mm的小台阶,关*面完整,月骨尺侧关*面毛*,TFC中央破损尺骨头外露,且尺骨头的软骨有*块圆形缺损。LT韧带被滑*遮挡。取腕背原纵形切口,探查*露与舟骨近极背侧相*应*桡骨骨赘,被动伸腕时,确认该骨赘与舟骨背侧和*状骨背侧撞击,用咬骨钳咬除骨赘,直至再次确认无撞击为止。取前臂远段*侧纵行切口,显露尺骨下段,于*骨下段**45度截骨,截骨约3mm,用AO锁定接骨板固定短缩之尺骨,旋转前臂,未见活动度受限。清点敷料、器械无误后,细致止血,缝合伤口,无菌敷料包*。

住院病历中的“手术同意书”记载手术名称:“尺骨短缩截骨,钢板螺钉内固定”。手术意外和*发症包*:骨折不愈合,固定物松*、弯曲、折断,关*活动受限制或强*,肢体功能*碍或仍需再次手术等。患者签字处为“杨XX”(原告陈*为本人所签),亲属关*及签字“王XX”(原告陈*为原单*工作人员代签)。

2009年8月2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尺管*击综合症(左*关*)。出院建议:1、全*1月。2、注意关*功能*练。3、术后2周*诊拆线。4、出院1个月后*查;5、3个月后*重活动。

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申*就积水*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定。经***商*定由法*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法*鉴定所)进行相**定。

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杨XX2008年3月24日摔伤左*致左*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骨茎突骨折。经*骨内固定治疗并拆除内固定后,于2009年8月14日以“外伤后**关*疼痛伴活动受限1年*”为主诉就诊于*水*医院。根据病历资料记载,左*关*压痛,以桡背侧最为明*,活动后*剧腕关*疼痛。影像学资料显示,尺骨茎突骨块分离,桡骨远端关*面不平*并塌陷,腕关*略向*侧偏,尺骨远端关*面略高**骨乙状切迹。积水*医院对被鉴定人杨XX所作的尺骨撞击综合征的诊断准确。尺骨撞击综合征是尺骨头、尺骨茎突与月骨、三角骨发生撞击,并长期压迫引起月骨尺侧部分缺血性坏死。尺骨短缩内固定术是目前临床常*的治疗方**一。积水*医院病历资料显示,被鉴定人杨XX具备实施*骨短缩内固定术的适应*,而无手术禁忌征。手术记录反映手术操作得当,符*相**求。手术后*像学资料显示,左*骨短缩术后,截骨部位对位对线可,内固定牢固;尺骨远端关*面低于*骨乙状切迹,说明*术有*改善了局部不合理的结构关*。目前检查,被鉴定人杨XX左*关*无明*功能*碍,也能*映手术达到治疗的目的。综上所述,积水*医院对被鉴定人杨XX诊断正确,治疗措施*理有*,医疗行为无明*过错。

上述鉴定意见做出后,原告提出书面异议,法*鉴定所进行书面回复:1、尺骨茎突骨折,不予处理符*治疗常*。2、鉴定文*所附照片完全*以说明“桡骨远端关*面不平*并塌陷,腕关*略向*侧偏,尺骨远端关*面略高**骨乙状切迹”。3、影像学资料以及病历反映的临床表现充*说明*骨撞击综合征诊断的准确性。同时*备实施*骨短缩内固定术的适应*。4、现有*像学资料显示截骨部对位、对线可,内固定牢固。

原告认为鉴定依据不足,申*重新鉴定。

本案鉴定费8000元,原、被告各垫付50%。

原告出示从***法*案件卷宗*调取的积水*医院门诊收费*据、挂号费*据复印*及外购药品凭证复印*,以及住宿*、餐费、交通**据的复印*。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照在积水*医院以及大兴区红*医院住院共计61天,每天50元**。就护理费,原告主张*照2008年*京市职工平*工资44715元**61天。营养*、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均为自行估算。

上述事实,有*、被告当庭陈*,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医疗费、住宿*、餐费、交通**据复印*,鉴定费*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委托有*质的鉴定单*进行医疗鉴定。对于*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也可以申*重新鉴定,但应*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作为法*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经*事人申*,本院委托司**定单*进行了医疗过错司**定。鉴定人又根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进行书面回复,鉴定程*合法。影像学资料应*是骨科医学中最直观、客观反映患者骨折情况*病历资料。鉴定人根据原告的影像学资料认为:原告在积水*医院手术前存在尺骨茎突骨块分离,桡骨远端关*面不平*并塌陷,腕关*略向*侧偏,尺骨远端关*面略高**骨乙状切迹。据此积水*医院做出的尺骨撞击综合征的诊断准确。针对该伤情,进行尺骨短缩内固定术是目前临床常*的治疗方**一。积水*医院病历资料显示,原告具备实施*骨短缩内固定术的适应*,而无手术禁忌征。术前原告签署了手术同意书,该手术同意书记载了手术名称以及手术并发症,应*视为原告已了解*手术及风险并同意手术。根据手术记录,反映手术操作得当。特别*术后*影像学资料可证实手术有*改善了局部不合理的结构关*。根据鉴定人对原告进行的检查*可证实,原告左*关*无明*功能*碍,手术达到了治疗的目的。上述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病历资料,特别*影像学资料,从*床医学角度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鉴定依据不足,申*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根据鉴定意见,可证实积水*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对于*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千三百六十四元,由原告杨XX负担(其中五百二十五元*交纳,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千元,由原告杨XX负担(其中四千元*交纳,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如在上诉期满**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长赵XX人民陪审员果XX人民陪审员周*祯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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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7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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