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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XX。

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世红

代理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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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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