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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高新XX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区圣达工程*备租赁中心。住所:吉**高*XX。

法*代表人:温X,经*。

委托代理人:杜*,吉**誉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XX公*。住所:吉**通*市。

法*代表人:蒋XX,董*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部部长。

上诉人吉***区圣达工程*备租赁中心(以下简*圣达租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吉*XX公*(以下简*XX公*)、王XX(已死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吉**龙*区人民法*(2013)龙*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达租赁中心的法*代表人温X、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XX公**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程*。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龙*区人民法*(2013)龙*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龙*区人民法*重审。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毕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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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3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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