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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李锦,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仁德西XX。

法定代表人谌XX,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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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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