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原告谢XX,男,193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X、李XX(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荆门市金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庙路161号东山华XX。
法定代表人许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明(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谢XX与被告湖北省荆门市金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谢XX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XX、谢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曾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