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齐XX与黄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XX,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XX。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XX与被告黄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黄山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XX撤回对被告黄山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齐XX负担。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