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云,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生于1955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4年7月9日,李XX对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诉讼中,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XX均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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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