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叶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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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