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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叶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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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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