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XX。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太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XX,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X山北XX。
申请人江苏XX公司称,申请人自2010年6月起向被申请人所有的“XX凯丰”轮、“XX凯旺”轮提供船舶用油。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对账确认,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油料款共计人民币XXX.50元。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0万元。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XX凯旺”轮,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8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在秦皇岛XX(锚地)扣押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所有的“XX凯旺”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80万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扣押船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顺 平
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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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