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XX,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本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书 记 员 方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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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