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盛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邓XX,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以与被告进行协商和解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盛XX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黄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