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邓XX,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以与被告进行协商和解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盛XX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黄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