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国际纸业(重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组织代码671XXXX1867-4。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威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XX,组织代码753XXXX9158-4。
法定代表人:严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成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际纸业(重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威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际纸业(重庆)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纸业(重庆)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纸业(重庆)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国际纸业(重庆)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相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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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