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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隗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隗XX。

委托代理人檀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隗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  郭XX

审判员  任耀坤

审判员  张华伟

书记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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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19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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