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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黑龙江省鸡西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全,黑龙**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

法*代表人陈XX,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柴XX,该管*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雷X,该管*处法*顾*。

原告李XX诉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张*全、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的委托代理人柴XX、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诉称:2009年6月8日,原告购买黑EXXX号福克斯牌轿车*台。2013年1月3日12时*,原告和*男朋友隋X驾驶该车*黑龙**鸡西市团结收费XX驶上鹤大高XX向*丹江***驶。原告正常*驶,当时**没有*,天气晴朗,当原告行驶到G11国*XX(鹤大高*级公***段)时,正常*坡,上到坡顶后*现坡下全**盖*层雪,雪被过往车*压得很结实,车*雪道发生侧滑,车*左**碰到道中间的护栏,原告把不住方**,赶紧踩刹车*低速度,车*失控,撞到右侧护栏上,车*最后*后*,车*下来。此事故经**县交通*察大队处理,认定由于*告采取措施*当,导致车*与道路*离设施**,造成*离设施***损坏的事故。原告车*被交警拖到鸡西修配厂。原告认为,鹤大高XX是收费**,高*公**应*有*雪,被告未尽到安**护、警示等管*维护义务,应*担责任,故诉至法*,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配件款和*修费80000元*50%,即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相**诉讼费*。

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辩称:1、本起交通*故完全*驾驶员故意违法*为导致的,与被告没有**上的因果关*。林*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责任*“原告李XX驾车**取措施*当,导致车*与道路*离设施**,造成*离设施***损坏的交通*故。李XX驾驶机动车*按照操作规范***驶、文**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有*故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全*责任”,并且该认定书中原告同意车*和*离设施*坏费*由其承担,有*告签字为证。事故认定书对本起案件事实、形成*因及责任*定均是完全*观真实的,对车*损坏的修复费*承担亦有**规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签收事故认定书并已认可事故责任*定及损失处理方*。2、黑EXXX号车*按规定缴纳高*公***通*费(并上缴通*卡),双**未形成*政事业性征费**,其属于*通*权**,且双**是平*民事主体之间纠纷,不受民诉法*整,不应*做为民事案件立案。按照相**法*法*规定,G11高*公**于*府还贷公*,车*缴纳通*费*于*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通*费*行为属于*政征收行为,被告代省高*路*网收费**中心征收的车*通*费*为不属于*事行为,不应*做为民事案件立案。另外,本案事故车*在离开高*公***未按照国**定缴纳车*通*费,其不属于*有*法**公***权*车*。3、被告已按照上级文*要求及时*行管*职责,无过错,无责任。公**一个开放的露天公*场所,任**会、任*****法*到绝对的安**障,减少交通*故需要全*交通*与者的遵章*法,如原告在驾驶过程*能**按照《道路*通***》的相**定遵章*驶,此事故就不会发生,事故发生纯粹是交通*与者的主观过错造成,而非客观公*。公***部门职责只是按照公***技术规范*定及时*除冰雪,“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线形的,是全*候对社会公*提供使用的。目前高*公**清扫工作特点和*术、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决定了高*公**扫作业只能*用巡回作业方*,不可能*到实时24小时*点清扫作业,要求公***部门做到全*24小时*所有**任*点均巡视、处置、防护到位,显然加大了这个行业的整体责任,不符*社会常*和*常**法*。被告管**G11鹤大高*正线全*263.076千米,分为四个养*工区管*,每个工区平*管**程66千米,上级拨付被告每个工区清雪设备5台,平*每台清雪设备养*里程*13千米,事发当时*告已对该路*进行正常*扫作业,无过错,无责任。4、原告起诉案由错误。原告以“机动车*通*故责任*纷”起诉,根据最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不是原告车*与被告单*车*发生交通*故法*关*的纠纷,因此,原告起诉案由违反法*规定。综上,请法*依法*回原告对被告的全*诉讼请求。

经*理查*:2009年6月8日,原告李XX购买一台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为黑EXXX。2013年1月3日,原告驾驶该车*G11国*由东**行驶,当行驶至375公*500米*时,由于*取措施*当,导致车*和*路*离设施**,造成*离设施***损坏后*。该事故经**县公**通*察大队处理,认定原告驾驶机动车*按操作规范***驶、文**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有**过错,承担事故全*责任。经*警队调解,由原告承担车*和*路*离设施*坏全*费*,并由原告签字确认。2013年1月11日,原告向*龙***管*局交纳了道路*离设施*坏费*3642元。诉讼中原告对车*及维修费*申*司**定,鉴定意见为:1、配件款65000元、维修工时**款15000元;2、车*原值119900元、事故前价值92323元。

另查*:本案事故发生路**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管*养*,2013年1月2日、1月3日、1月4日,被告负责清扫该路**鹤大处牡丹江XX已分别*该路**行除雪,路*通*能*正常。

上述事实,有*动车*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驶证、道路*通*故认定书、黑龙**公***赔(补)偿款专用票据、鉴定意见书、机械设备运行记录、除雪信息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机动车*通*故责任*纷起诉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按照最高*民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机动车*通*故责任*指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担的侵权*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以机动车*通*故责任*纷确定案由不适宜,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原告李XX驾驶黑EXXX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驶至G11国*375公*500米*时,由于*取措施*当,造成**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原告车*损坏与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有*因果关*,即被告对原告车*损坏有*过错是本案争议焦*。《中华*民共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机构应*按照国*院交通*管*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作规程*公**行养*,保证公****于*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输部《公***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应*期清扫,及时*除杂物,以保持路*和*境的清洁”,同时*规定“公**风雪流影响形成*阻时,应*时*除,恢复交通”。被告黑龙**鸡西高*公***处作为事业单*法*,其宗*和*务范*是为鹤大高*级公**通*供保障、公**费、养*管*。被告作为本案交通*故发生路**管*和**单*,对其清除杂物的规定是“及时”而非“随时”,从*提供的机械设备除雪运行记录、除雪信息表及事故现场照片来看,被告已按照有**定和*作要求尽到了定期清扫、清除积雪、保障道路*通*义务,被告没有*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者的道路**维护义务是法*、行政法*等规定的,被告已举证证明*已按照法*、法*、行业标准尽到管*义务,即没有*错,故原告称被告未尽到安**护、警示管*、维护义务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关**告辩解*案不是平*民事主体之间纠纷,不受民诉法*整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事业单*法*,其代省高*路*网收费**中心征收车*通*费*行为为行政行为,而被告与原告之间因收取车*通*费*为而形成**使用高*公**民事权**务关*,不是行政管*关*;同时*告称原告车*未按规定缴纳高*公***通*费*上缴通*卡,无证据证明,故对此辩解*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鸡西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梁*云

人民陪审员  刘*梅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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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16:00:00

审理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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