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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县旧县XX村民委员会与李XX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县旧县XX村民委员会。

法*代表人曹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四川维尊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生于1971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县。

委托代理人唐XX,武*县中心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武*县旧县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长伸沟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XX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武*县人民法*(2013)武*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伸沟村村委会的法*代表人曹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2009年1月武*县人民政府征收了旧县乡长伸沟村三组部分土地作为灾后*建用地,征地时*XX户籍*长伸沟村三组。2011年**武*县统征办将长伸沟村三组的征地补偿费*到长伸沟村账户上,长伸沟村村委会负责长伸沟村三组征地补偿款的管*和*放等事宜。长伸沟村村委会在征地后*次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2011年2月村民会议确定了两种分配方*:第一种是按该社所有*口181人分(均是集体经*组织成*,李XX也在其中),人均分征地补偿款25512.66元;第二种是按173人分(该社唐XX等8人不是集体经*组织成*),人均分征地补偿款26692.44元。其中人员安*情况:1、按政策应**非156人;2、养*保险安*入社保106人;3、货币安*人员50人;4、人均安*费11100.46元。村民会议讨论时*部分村民认为李XX出嫁外地多年,其不属于*伸沟村三组的集体经*组织成*,李XX因此未在上述第二种分配人员之中。2009年*伸沟村社保安*了部分村民,享受保险安*后*村民不再领取安*补助费。2011年3月长伸沟村三组按第一种分配方*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人均14412.2元(即土地补偿费25512.66元*去养*安*补助11100.46元)。李XX未获得养*保险安*费,也未获得土地补偿款。2013年6月17日李XX诉讼至法*,请求判决长伸沟村村委会向*XX支*土地补偿款和**补偿款共计25512.66元。

原审法*认为,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农*集体土地被征用和*收后*失去承包*地村民的经*补偿,应*集体经*组织成*共同参与分配。本案中武*县人民政府征收旧县乡长伸沟村三组土地时*XX的户籍*该组,且2011年3月长伸沟村村委会按村民会议确定的第一种分配方*(即按户籍*口181人分配,人均分25512.66元)向*组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而李XX属于“户籍*口181人”中,即长伸沟村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会议的会议结果实际已经*定了李XX享有*配资格,故该院认为李XX作为长伸沟村村委会的集体经*组织成*,在征地时**有*其他集体经*组织成*同等的获得土地补偿和**补偿的权*,对李XX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和**补偿款的请求,予以支*。长伸沟村村委会提出的李XX诉求已过诉讼时*和*XX已将户籍*往外地的抗辩意见,因均未提交充*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长伸沟村村委会认为李XX权**由其姐夫在村民会议上放弃,李XX不应*主张,庭审中长伸沟村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实李XX将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事宜委托其姐夫办理,故长伸沟村村委会上述抗辩理由不成*,不予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地管*法*施*例》第二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民共和**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集体土地承包*纷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长伸沟村村委会给付李XX土地补偿费*民币14412.2元***补助费*民币11100.46元,共计*民币25512.6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长伸沟村村委会负担。

一审宣*后,长伸沟村村委会不服并向*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错列当事人,上诉人不属于*格主体,也不是长伸沟村三组征地补偿安*费*支*主体;2、李XX嫁到河南且已在该地落户,在李XX拥有*处户籍*情况*原审判决确认李XX与其他集体经*组织成*享有*等权***;3、李XX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XX的代理人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长伸沟村村委会向*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李XX与李XX的户籍*明*一份;2、李XX、张XX、张XX、张XX、张XX常*人口登记卡各一份;3、河南省西平*XX民委员会证明*份;4、武*县旧县乡人民政府、长伸沟村村委会证明*份;5、张XX的农*补贴一折通*份。以上证据拟证实李XX与李XX系同一人,李XX拥有*伸沟村三组和*南省西平*XX四组两个户籍,且李XX以李XX的名义在河南省西平*XX已分到承包*地,享受了各项*贴。

经*证,被上诉人李XX的代理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到上诉人的证明*的。

二审中,针对李XX的户籍、承包*地等相**况,西平*人民法*接受本院委托对芦庙乡芦庙村民委员会会计*XX进行调查*制作调查*录一份。赵XX证实:“李XX”与“李XX”是同一人,李XX的丈夫叫张XX;李XX是芦庙乡芦庙村四组成*,村委分给她有*,她履行了村民义务,也享受了补贴。

上诉人长伸沟村村委会对法*的调查*录无异议;被上诉人李XX的代理人称法*的调查*录不能*映“李XX”是否是本案的“李XX”和*XX在芦庙乡芦庙村有*包*地。

本院二审查*:2009年*府征收长伸沟第三村民小组土地时,长伸沟第三村民小组无组长,村会计*责管*组上工作。李XX于1990年**与河南省西平*XX四组的张XX结婚后,在该组办理了新的户籍,名为“李XX”,生于1971年7月5日。庭审中,李XX的代理人称李XX长期生活在外地,2011年8月李XX的姐夫才告知其征地补偿事宜。庭审后,李XX向*院邮寄了李XX与张XX的常*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和*南省西平*XX四组张XX与李XX的夫妻关*证明*份。

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伸沟村村委会主张*XX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无证据证实。2009年*府征收长伸沟第三村民小组土地时,长伸沟第三村民小组无组长,村会计*责管*组上工作。长伸沟第三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后,长伸沟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土地补偿安*分配方*,并按分配方*将土地补偿安*费*行了分配。因此,长伸沟村村委会是长伸沟第三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安*工作的管*者和*施*,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长伸沟村村委会关**审错列主体、上诉人不是长伸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安*费*支*主体的上诉理由不成*,本院不予支*。

关**XX的户籍、承包*地的问题。上诉人长伸沟村村委会主张*XX在河南省西平*XX有*籍*分有*包*地,提供了李XX与李XX的户籍*明、芦庙乡芦庙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县旧县乡人民政府的证明*实。上述证据与本院委托西平*人民法*对西平*XX的调查*录一致,且与庭审后*XX向*院邮寄的李XX与张XX的常*人口登记卡和*南省西平*XX四组张XX与李XX的夫妻关*的证明*致,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李XX现同时*“李XX”和“李XX”两个户籍,并在河南省西平*XX分有*包*地。

关**XX是否应*有*涉征地补偿安*费*分配问题。李XX于1990年**婚嫁至河南省西平*XX后,在该村落户、生活已逾二十年,并分有*包*地,形成*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当地村委也证实李XX系该村的集体经*组织成*,分有*包*地,履行了村民义务享有*民的各项*贴,因此,李XX与河南省西平*XX形成*权**务关*,不应*参与武*县旧县XX第三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安*费*的分配。原审判决长伸沟村村委会支*李XX的土地补偿安*费25512.66元**,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因新的证据出现,原审认定事实有*,本院查*后*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县人民法*(2013)武*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李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7元,共计737元,均由被上诉人李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吴*华

审 判 员  黄*明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程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的判决、裁定,是终*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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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16:00:00

审理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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