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河南新章*师*务所律师。
被告周X,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崔XX与被告周X因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崔XX诉称,原、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被告将承租的位于*山*XX曾XX的两间门面房*租给原告。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租赁曾XX的房*,租期五年。原、被告约定,转租费28万*,年*金9万*。被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该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交付1万*,余*27万**被告已交付给房*而未使用的房*费26250元,在房*交付前全*付清,此日期前的水*费*被告承担,以后*原告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遂诉至法*,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定金*则返还2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X辩称,1、被答辩人诉我违约无实无据。2、2012年3月24日,双**订的房*转租协议内容*违反法*规定,原告也支*了1万**金,该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是合法**的协议。3、协议对双**有**约束*,双**应**履行。答辩人在约定日期通*被答辩人交接房*,支*余*,并通*房**场,原告以与房**签新租赁合同,房**求房*过高*由,不办理交接,不支*余*。4月15日后,经*辩人多次联系,被答辩人仍不履行协议,答辩人才又将房*转租于*人。是被答辩人违反约定,定金*应*还。4、答辩人与房**租赁协议到期后,续签协议,房**据市场行情提高**很正常,不应*响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转租协议的履行,更没有*致答辩人不能*行协议,不能*为被答辩人违约的依据。5、协议中房*为门面房,答辩人为履行协议,甩卖货物损失巨大,在约定日期前清空**,被答辩人又拒不履行协议接收,致使房*闲置数日,也使答辩人错过“五一”前最佳转租时*,给答辩人造成*定的经*损失,答辩人保留反诉权。综上,答辩人积极履行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是被答辩人违反约定,故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经*理查*,2012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转租协议,约定:周X于2008年8月8日租得曾XX的房*位于*山*XX门面房*间,租期五年,年*金*万**,现转租给崔XX,转租费*拾捌万**,定于2012年4月15日周X将该房*交付崔XX使用。约定崔XX先交付定金*万**,余*贰拾柒万**周X已交付而未使用的房*费*万**贰佰伍*元,合计*拾玖万**贰佰伍*元,在房*交付前全*付清。此日期前的水*费*周X承担,以后*崔XX负责。协议签订当日,崔XX支*周X定金*万*,并由周X出具收条一份。2012年4月15日,周X将上述门面房*空*付给原告崔XX,原告崔XX以房**XX大幅度提高**为由拒绝接收出租房。后*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至法*,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定金*则返还2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位于*山*XX两间门面房,其房**曾XX,被告周X承租房**XX房*,承租期限自2008年8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年*金9万*。2012年3月24日原、被告双**租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与房**XX见面时,房**XX提出合同期满**提高**,原告未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实意思表示,其内容*违反法*和*会公*利*,对双**具有*束*,双***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原告依约定交纳了定金,被告依约定给付原告房*,但原告以房**XX大幅度提高**为由拒绝接收房*,而非被告不交付房*,因此原告以房**XX大幅度提高**为由拒绝接收出租房,要求被告双*返还定金,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陈**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2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2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