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富*县。
委托代理人舒*金,四川富*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原告胡XX,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富*县。
委托代理人舒*金,四川富*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四川省XX公*,住所地富*县。
法*代表人谢X。
原告马X、胡XX诉被告四川省XX公***房*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管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胡XX的委托代理人舒*金*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XX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马X、胡XX诉称:2010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原告以220000元**告购买住房*套和*60000元**告购买平*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购房*及相***。2010年8月31日被告将不符*约定条件的商*房*付给原告,而工程*2011年6月29日才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8月4日才将房*使用权*书办理完毕,原告至今也不能*用18层平*。请求判令被告XX未按合同约定交房*件交房*逾期交房*约金26400元**按合同约定的转移登记违约金6864元*退还平*使用费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四川省XX公**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马X、胡XX为证明*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商*房*卖合同》和*充*议一份。证明*告购买房*的位置、面积、金*及双**定的权***务,以及购买18层平*使用权**买金*。
2.购房*票二张。证明*告已按合同约定XX了全*购房*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3.装修费*据一份。证明*告已于2010年8月31日交房。
4.工程*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程*收合格时*是2011年6月24日,取得工程*工验收备案表的时*是2011年6月29日,被告交房**符*合同约定,构成*约。
5.房*产权*一份。证明*告办理产权*的时*是2011年8月4日,被告已违约。
6.平*使用费*据一份。证明*告收取了平*使用费60000元。
7.6米**小区业主维权*诉书一份。证明*告违约后,全*业主向***门反映情况,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8.6米**业主信访事项*谈*记录一份。业主代表向*访局信访维权。
9.全*业主向*级领导及相**门反映材料一份。证明**业主向*级领导及相**门反映情况*维权。
10.王XX的证明*份。证明*告与18楼住户因平*使用权*生纠纷。
11.照片三张。证明18楼住户在平*上搭建了房*。
12.夏XX的证人证言。证明*告与18楼的住户因平*使用发生纠纷。
上述证据因被告四川省XX公**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实、客观的证明*案的事实,其真实性、合法*、关*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四川省XX公**到庭,未能*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亦未向*院提交相*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担相**法*后*。
被告四川省XX公**举证期限内,未向*院提供证据。
经*理查*:2010年2月25日,原告马X与被告签订了《商*房*卖合同》,原告胡XX为为共有*。合同约定,原告以220000元**告购买购买半岛别*二期(六米**项*)维维音乐*厦第19层1单*1-19-3号面积为95.23平**(产权*核定面积95.61平**)住房*套;交房**为2010年10月31日,交房***房**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和*筑工程*工验收备案表、商*房*积实测技术报告,还应*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合同还约定:如逾期交房,买受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计*向*受人XX全*已付款万*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商*房*付之日起10内向*受人XX违约金;买受人应*在商*房*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内办理并取得房*使用权*书,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商*房*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使用权*书的,买受人不退房*,自买受人应*取得房*使用权*书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使用权*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向*受人XX全*已付款万*之二的违约金。同日,原告马X与被告签订《商*房*卖合同》补充*议,约定,原告使用18层平*使用权*积118.34平***每平**507.01元*取,总价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XX了购房*220878元、平*使用费60000元*****,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县XX公**了装修管*费、垃圾费*计344元,说明*时*告已将商*房*平*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在平*使用过程*,与楼下住户发生纠纷,不能*常*用该平*。
另查*,被告于2011年6月2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被告于2011年8月4日为原告办理了房*所有**。之后,原告多次向***门反映被告违约情况,要求有**门协调解*。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XX逾期交房*约金26400元**按合同约定的转移登记违约金6864元*退还平*使用费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应*法*保护。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交给了原告,虽然被告交房**程*竣工验收,但原告接收了房*,且被告在之后*得了工程*工验收合格,使交付的房*符*了交房*件,没有*原告造成*失,被告不属于*本性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XX逾期交房*约金*主张*理,本院不予支*。被告没有*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所有**,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4日止共计114天,每日按房*款220000元*万*之二计*,共计*5036.02元(220878×0.0002×114=5036.02)。被告将不属于*己的平*使用权*售给原告,属无权*分,其行为无效,且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原告不能*常*用,被告收取的平*使用费60000应*返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XX办证违约金**还平*使用费*主张**,本院予以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省XX公**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告马X、胡XXXX逾期办证违约金5036.02元**还平*使用费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X、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XX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半收取为1066元,由原告马X、胡XX负担323元,被告四川省XX公**担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自贡*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管XX
书记员 张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7 16:00:00
审理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标 的:22087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