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女,××年×月×日出生,满*,住××。
委托代理人段XX,湖南XX律师。
被告林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孙X与被告林X协助办理过户产权*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成*审判员许X担任*判长,审判员龙XX、王XX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X担任*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孙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29日在岳**岳**区人民法*调解*婚,调解*上载明*妻关*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务。2001年8月7日,原告分得中国XX公**利**套并全*缴款。2002年1月15日岳**房*产管*局向*告颁发的房*证上登记的房*所有**为孙X,共有*为林X。为此2012年*X诉至岳**区人民法*请求确认房*所有**孙X个人所有。岳**区人民法*于2013年6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房*产权*于*X所有,判决生效后*X不协助办理房*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为维护其合法**,特诉至人民法*,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变更登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林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理查*:原告孙X与被告林X原系夫妻,199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29日在岳**岳**区人民法*调解*婚。(2001)楼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中载明,原、被告夫妻关*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务。2001年8月孙X分得中国XX公**于***区XX区3栋401号福利**套,产权*号为岳***岳**区字第103675号,登记的房*所有**为孙X,共有*为林X。孙X向***岳**区人民法*起诉请求确认房*产权*于*个人所有,岳**岳**区人民法*于2013年6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归*X所有。判决生效后*X不协助办理房*变更登记手续,遂酿成*纷。
以上事实,有*告身份证、民事调解*、购房*结算凭据、新旧住户交接单、房*产权*、所有**本信息、诊断证明*、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位于***区XX区3栋401号,产权*号为岳***岳**区字第103675号的房*所有***X一人所有。林X在该判决生效后,理应*助孙X办理房*变更登记手续。故孙X要求林X协助办理房*变更登记的诉求,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民共和**权*》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林X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协助将产权*号为岳***岳**区字第103675号的房*过户至原告孙X名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省岳**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许 东
审判员 龙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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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